《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9-20 浏览次数: 431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及学会有关文件,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为促进各分支机构科学发展、实现规范办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领域或某学科专业业务活动的非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 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发挥专业性学术团体作用,开展本领域或专业需要的学术会议、专题研究等活动;
   2.开展本领域或专业改革发展实践的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专项培训等活动;
   3.组织本领域或专业标准研究与应用,进行监测评价,推进自律机制建设,参与本领域或专业的治理;
   4.经学会秘书处批准可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基本权利
   1.开展学会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2.参加学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活动;
   3.获得学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4.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2.接受学会管理,维护学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3.执行学会决议并完成交办的任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4.积极稳妥发展会员,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六条  分支机构执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不再制定自身《章程》。分支机构要形成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名称可称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分支机构要规范使用名称,即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会(或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严禁使用“中国(中华或全国)***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等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由该机构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最长不超过5年。担任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职务的人员要符合中央有关规 定,连任不得超过2届,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各分支机构的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理事长、秘书长。分支机构秘书处不得超过2届挂 靠同一高校或教育部直属单位。
   第九条  分支机构证书、印章须按国家规定由学会统一制作,分支机构不能自制证书、印章。须制定分支机构证书、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并报学会备案。学会授权分支机构签署或学会代其签署的对外合作文件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代收会费。会费标准按学会标准执行,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分支机构收取的会员会费统一汇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账号,学会开具会费发票后由分支机构负责统一寄给会员单位。
   分支机构如需在会议现场统一收取会费时,须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同意,可以提前领取财政部监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分支机构收取会费后需及时将会费汇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账号,同时将会费收据返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1.学会下拨的会费;2.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3.其他合法收入。原已批准设立银行账号的,应当在民政部颁发的《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4年更换一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分支机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应主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撤销。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分支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在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学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发展报告、财务报告(包含本年度财务决算 和下年度财务预算)、下年度工作计划,缴清本年度会费。分支机构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学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所有分支机构秘书长和联系人必须加 入学会QQ工作群,并保持电子邮箱和微信联系畅通。召开学术年会等重要活动须事先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并报备学会,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将会议纪要报送学 会。所有上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及电子版两种形式。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和冠以分支机构名义的刊物,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的网站等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学会备 案。
   第十四条   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及民政部、财政部《关 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4〕227号)要求,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执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每年9月份上报下年度外事计划,由学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批准的外事活动须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不 能擅自加入境外组织,确需加入的由学会报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分支机构发展境外单位会员,也须经学会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合作活动,第一次签署合作合同时,有效期限为1年。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换届前,分支机构理事长、秘书长要事先与学会秘书处沟通情况,并应提前30日将其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方案报学会,经学会秘书处 协商核准批复后再召开换届大会。未经核准的,不得召开换届大会。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相关材料须在换届会后30日内报学会备案,并抄送分支机构正副理事长 单位。未经备案的,不颁发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分支机构换届后需将证书、印章及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秘书处归档,分支机构秘书处挂靠高 校(或教育部直属单位)应及时向学会提交对所挂靠分支机构能给予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支持与保障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免谈话、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等处分。
   1. 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
   2. 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3. 违规使用证书、印章,擅自印制证书、刻制印章或遗失证书、印章;
   4. 超出学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5. 未经批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6.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7. 违反涉外活动规定;
   8. 不接受年检、不履行年检手续;
   9.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10.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开展活动;
   11. 其他违反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设立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1.本领域或专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专家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2.有规范的名称;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且与学会已 有分支机构的业务没有明显交叉;4.秘书处有明确的挂靠高校或教育部直属单位,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5.有30个以上发起单 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6.进行相关准备工作一年以上。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2.《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4.分支机构秘书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二十一条  新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挂靠单位应是高等学校或教育部直属单位。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能给予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专门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发起单位提出申请,学会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经学会秘书处审查,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2个月内做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答 复;筹备工作6个月后向学会上报筹备情况,提交申请正式成立报告,学会召开常务理事会审批;批准正式成立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批准正式成立之后,6个月内没有正式成立,所有审批程序自动废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向学会报送登记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发放《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


第六章 变更、注销及撤销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或住所等,须提交规范文件,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学会在常务理事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答复。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申请报告》;2.《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3.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报告》;2.《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4.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变更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秘书处变更挂靠单位申请报告》;2.《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秘书处变更挂 靠单位申请表》;3.新的挂靠单位为分支机构秘书处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证书、印章遗失,分支机构应在《中国社会报》刊发遗失声明,并向学会提交分支机构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的遗失声明,并作出深刻检查,学会将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补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应提交以下资料:1.《补发证书的请示》,内容包括:遗失原因、登记证号、证书有效期;2.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的遗失声明,以及刊登遗失声明的《中国社会报》。
   第三十条  学会从整体上调整分支机构的结构,涉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名称变更、合并、分解等事宜)时,可由学会秘书处特别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销,应填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注销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向学会交回证书和印章,学会进行财务清算,并办理注销公告。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撤销程序。由学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即秘书处动议、会长办公会决定、理事会投票通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收回证书和印章、印发撤销文件、发布撤销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