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5-06 浏览次数: 626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治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以学校名义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工作,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并按照符合学校实际,推动学校整体工作,有利于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原则实施。

学校及部门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向上级的请示和报告,为处理紧急事项而应急制定的文件,以部门名义制定的办事指南和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监督等。因发生紧急事件,或者执行上级部门的决定或通知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章制度的,经学校批准,可简化制定程序。

第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严格遵循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禁止出现与之相抵触的内容;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要规定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六条 规划与政策法规研究室是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的规范审核、监督实施与整理汇编。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第一节 起草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学校规章制度;若确定制定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部门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有关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积极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八条 部门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并在起草说明中就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调研情况及事关师生重大利益的条款、关键指标等,作出相应说明或解释。

第二节审核

第九条 部门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规划与政策法规研究室对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进行全面审核,同时征询校内外法律顾问或专家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匹配和衔接;

(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四)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核规章制度的文字、格式等形式要件以及起草说明的内容完整性等)。

不符合以上审核内容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划与政策法规研究室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修改。

第十条 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经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根据审查意见拟定正式的规章制度文本“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阅批准或提交学校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第三节 决定和公布

第十一条 属于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学校规章制度,应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或决定。

属于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决议事项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机构审议。

第十二条 对于事关师生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学校初步审定后,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由学校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以学校名义负责统一发文公布;经会议讨论需修改后再公布的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负责对规章制度文本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制度修改稿,报送有关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转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办理规章制度的公布事宜。

第十四条 学校规章制度公布后,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公开途径予以公开,并作适当解释。规章制度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公布范围。同时规划与政策法规研究室应当及时归档规章制度的标准文本。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修改、废止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每五年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按程序修订或废止该文件:

(一)原文件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二)原文件所依据的文件已被废止或修改的;

(三)客观环境与条件的变化而使原文件难以实施的。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原则上应当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一致;原规章制度修订后需标明“新修订规章制度执行时原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废止,由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原决策机构审定,并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后需向规划与政策法规研究室备案;涉及学校资产等制度,在制定过程中需与相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自20197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