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9-20 浏览次数: 515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会费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主要包括:省(区、市)高等教育学会,行业领域从事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热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
  第二条  会费标准
  1.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3.会员单位,高校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待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定),企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待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4.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待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5.分支机构单位会员中的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及会员单位按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  缴纳办法
  1.理事、常务理事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推荐单位相应成为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并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2.同一单位有理事和常务理事的,按常务理事单位标准缴纳会费。同一单位有多名理事(或常务理事)的,按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标准缴纳一份会费;
  3.学会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及会员单位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直接收取;
  4.授权分支机构代本会收取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代收会费的10%上缴学会统筹;
  5.会费应按年度及时汇入学会银行帐号。
  第四条  会费使用
  1.会员活动费用支出;
  2.学术活动和课题研究等费用支出;
  3.秘书处办公经费支出,比例不超过所收取会费总额的10%;
  4.秘书处人员成本支出,比例不超过所收取会费总额的30%。
  第五条  会费管理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厉行节约,并接受教育、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2.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3.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会费收支情况需定期向全体会员报告,并接受审计和监督。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本年度会员名单报送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本会将定期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并按年度报送教育部社团管理机关和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按规定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2015年12月23日